来源:长城网
应调研涉及罪名“盲点”的案件的发案率、普遍性、社会危害性等,供修法参考
2012年7月4日,李军被警方从办公室带走。自此广州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局稽查处处长李军涉嫌诱奸男童一事被广为知晓。
而争议在于以何种罪名对其处罚。按我国现行刑法,只有男性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行为,或者对未满14周岁幼女发生性行为,才算强奸罪。“在本案中,受到性侵犯的对象是男性,不太符合我国强奸罪的基本条件。”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永生对《瞭望东方周刊》说。
8月10日,广州市检察院向媒体通报,荔湾区检察院以涉嫌猥亵儿童罪依法批准逮捕了犯罪嫌疑人李军。“若按照猥亵儿童罪处罚的话,目前刑法规定该罪按强制猥亵妇女或侮辱妇女罪从重处罚。”陈永生说,但从本案来看,李某并未“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犯罪,处罚幅度只能是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范围内,“也就是说,无论猥亵多少名男童,情节如何恶劣,判刑都不会超过5年。这是法律的缺陷和尴尬所在。”
刑法罪名中类似的“盲点”尚有多例。“社会的发展速度太快,情况在不断地变更,过去被认为是合理的,现在可能是一种漏洞。”陈永生说,应该对涉及罪名“盲点”的案件的发案率、普遍性、对社会的危害性等适时调研,“再次修法时,就能够及时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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